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内容第二十条有效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劳动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