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第二十七条有效少数民族公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