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社会保障、劳动保护、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权益,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纠纷。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