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配救济物资、资金,应当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公民予以照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