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第十八条已修改驯养繁殖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驯养。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应当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来源合法的野生动物种源;(二)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三)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四)有足够的饲料来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