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运输、携带、邮寄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应当持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

申请办理运输证明,应当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运输、携带、邮寄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

(二)运输活体野生动物,应当具备野生动物不受伤害的运输条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