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猎捕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适合狩猎的场所,且取得合法使用证明;(二)有与建立狩猎场所相适应的资金、人员、技术和安全措施;(三)被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来源合法、稳定;(四)狩猎场所有合理的规划方案和经营管理方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