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猎捕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捕)区或者在禁猎(捕)期期间,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拍摄电影、录像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在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禁猎(捕)区之前,向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活动方案,并在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