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狩猎的场所,且取得合法使用证明;

(二)有与建立狩猎场所相适应的资金、人员、技术和安全措施;

(三)被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来源合法、稳定;

(四)狩猎场所有合理的规划方案和经营管理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