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经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