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管道燃气用户需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以及安装、改装、拆迁用于经营的燃气设施,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拆迁家用燃气设施,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燃气器具安装单位或者燃气企业实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