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资质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燃气企业由颁证机关每3年进行一次资质审查;燃气供应站(点)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由颁证机关按照年度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或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