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燃气企业由颁证机关每3年进行一次资质审查;燃气供应站(点)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由颁证机关按照年度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或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