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市、州建设行政部门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市、州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禁止个人擅自承揽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