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燃气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采取了保护用户利益的措施后,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燃气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取了保护用户利益的措施;

(二)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

县以上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