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资质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燃气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请,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