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作出处理。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检查或者考核未合格的部门和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