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考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