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