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