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