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