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