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拟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在提请任命前,由任命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