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

拟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在提请任命前,由任命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