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有效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登记结婚,应当在登记前向对方说明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告知后双方同意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