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城市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航道沿岸焚烧船舶垃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