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五条已修改船舶通过城市市区航段或者在市区港口作业,应当保持消声器正常工作,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