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三条已修改内河水域发生船舶堵塞时,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组织船员将船舶垃圾送到指定地点,并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清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