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市园林和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具体履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