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