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