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在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行为,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