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处罚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不再处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