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核定地点、范围内合法、文明经营。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破墙、搭棚、设摊、设点、占道经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