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设置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网点,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景观和安全、环境卫生方面的需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食品的加工方法以及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等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