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经营权不得出让或者承包。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