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日常卫生保洁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