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证游览安全。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禁止开展游览活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