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证游览安全。

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禁止开展游览活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