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设立风景名胜区及其核心景区、保护地带的标志、界桩和路标等标识、标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