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