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一)设置穿越景区的空中、水上游览航线;(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三)其他涉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