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确需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方案和措施,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