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确需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方案和措施,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