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