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以下保护工作:(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古村落宣传和保护工作;(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居民按照古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古建筑;(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文化部门报告;(五)对违反古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