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组织编制、公布和实施古村落保护规划;(二)制定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项目;(三)完善古村落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古村落资源;(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