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古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以下保护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做好古村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居民按照古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古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文化部门报告;
(五)对违反古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