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古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的自然村落。本条例所称的古村落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村落主体形成于1911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三)文物古迹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