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历史久远、文物和古建筑丰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的自然村落。

本条例所称的古村落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落主体形成于1911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

(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

(三)文物古迹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

(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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