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村落保护规划和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落实古建筑抢救修缮资金和古村落日常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村落保护奖励机制,并重点支持和推动任务较重的镇、村的古村落保护工作。古村落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