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古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控股公司,具体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古村落的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古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古建筑等方式参与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