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古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文化部门。文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